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號
TPDV,112,司拍,9,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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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陳淑惠

關 係 人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本人及關係人果田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9年1月16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設定第一至第三 順位新臺幣(下同)1,775萬元、280萬元(擔保本人)、2,40 0萬元(擔保關係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 在案。又相對人於109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479萬元、2 32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經催告仍未履 行者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11 1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 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尚積欠本金1,470萬7,024 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關係人於111年8月2日偕同相 對人及陳雅娜為連帶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萬元,關係人 雖已繳息至111年11月2日,卻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且經媒 體報導拖欠員工薪資、其負責人及家族成員已捲款潛逃,有 財務惡化及明顯經營危機,影響其償債能力,依約已喪失期 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請求清償,迄今未 獲回應,關係人尚積欠本金1,903萬3,907元及其約定之利息



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存證信函 、催告函、實地訪查照片、新聞網報導資料、第一類票據信 用資料查覆結果、放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民事判決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2年1月9日(發文日 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及關係人迄未為陳述,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 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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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