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0號
TPDV,112,司拍,40,202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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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黃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關於建物標示3518建號部分之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15280分之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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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