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相 對 人 黃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關於建物標示3518建號部分之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15280分之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