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527號
TPDV,112,司催,527,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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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林昭昕(即林紹年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配偶林周喜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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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