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32號聲 請 人 義順電業檢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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