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432號
TPDV,112,司催,432,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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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義順電業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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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順電業檢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