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408號
TPDV,112,司催,408,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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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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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