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72號
TPDV,112,司催,372,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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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朋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珮涵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SD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
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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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朋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