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217號
TPDV,112,司催,217,2023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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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杜蕙欣(即杜灶生之繼承人)


杜芊嫻(即杜灶生之繼承人)

杜蕙青(即杜灶生之繼承人)

杜莉芸(即杜灶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訴字
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民事判決已載明被繼承人杜灶生所持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全體七位繼承人按
比例分配,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有四人,請具狀補正全體繼
承人為聲請人,陳明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
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如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請提出
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
4年度家訴字第8號分配四位聲請人每張遺失股票(共13311
股)七分之一比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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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