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正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