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品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參萬肆仟玖佰玖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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