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千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斯資網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瑞斯資網通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