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佳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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