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正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滯納金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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