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朵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2年3月16日聲請狀第一頁訴訟標的金額記載
新臺幣53,813元,與第二頁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內容新臺幣
52,500元不符,若為新臺幣52,500元,請具狀更正第一項標
的金額,若為新臺幣53,813元,請具狀更正第二項標的金額
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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