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11號
TPDV,112,司促,3611,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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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家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柒佰參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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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