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82號
TPDV,112,司促,3582,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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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汪莉婷前於民國93年9月14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
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5,783元整,借款
利息於每月3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
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
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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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