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56號
TPDV,112,司促,3556,202303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余承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陳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