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新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