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99號
TPDV,112,司促,3499,202303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雜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仰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