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89號
TPDV,112,司促,3489,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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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佳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勤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敏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敏鋒

湯運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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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勤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