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康政
彭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