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韻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