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54號
TPDV,112,司促,3254,2023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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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沈佩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尚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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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