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07號
TPDV,112,司促,3107,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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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盈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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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