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寧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稚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
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債務人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八樓之
五」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十五分之十一,就欠繳之管理費及相
關費用應負擔十五分之十一,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越
其應有部分之管理費及相關費用之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