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50號
TPDV,112,司促,3050,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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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辰任
蕭怡君

蕭施秀霞
顏蓓玲
清和
胡楊謹
鄭金和
一、債務人林辰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壹佰零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蕭怡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蕭施秀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玖仟柒佰肆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顏蓓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吳清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貳仟玖佰
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胡楊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鄭金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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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