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42號
TPDV,112,司促,3042,2023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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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陳駿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莎莉(即陳肇基之繼承人)、陳永慶
(即陳肇基之繼承人)、陳建宏(即陳肇基之繼承人)、陳靜暄
(即陳肇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莎莉(即陳肇基之繼承人) 、 陳永慶(即陳肇基之繼承人)、陳建宏(即陳肇基之繼承人 )、陳靜暄(即陳肇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黃 莎莉設籍於金門縣,相對人陳永慶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相 對人陳建宏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相對人陳靜暄設籍於新北 市中和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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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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