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13號
TCDV,105,重勞訴,13,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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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徐碧湖
      徐曹賜美
      徐文祥
      徐淑敏
      李文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複 代理 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何尚宸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伊純律師
被   告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江宗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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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