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徐碧湖 徐曹賜美 徐文祥 徐淑敏 李文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複 代理 人 白裕棋律師被 告 何尚宸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複 代理 人 鄭伊純律師被 告 蔡雪即泰興工程行 江宗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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