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宗汶(原名陳紹文)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宗汶(原名陳紹文)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06年2月14日為遷出登記, 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