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75號
TPDV,112,司促,2875,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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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邢國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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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