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72號
TPDV,112,司促,2872,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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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依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熱鬧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
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
此限。查相對人熱鬧點科技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准予解
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決議選任唯一股東蔡海遠為清算人
,是應以股東蔡海遠為相對人熱鬧點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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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熱鬧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