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蕉有限公司(Banana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高懿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娜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娜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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