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銀(廈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資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皓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顧娜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人民幣壹佰陸拾參萬肆仟肆佰捌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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