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彥學於民國(以下同) 110年7月2日
向聲請人訂定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1份(證1),約定借
款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 70,161元
,及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2.2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
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整,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依約定書條款之約
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