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銓蔚(原名徐振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