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尊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一、債務人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
佰壹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臺幣參佰壹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債務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
付者,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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