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泓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2227元 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2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4875元 自民國112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7213元 自民國112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陳泓廷於民國105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7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0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
月22日止累計349,682元正未給付,其中342,227元為本金;
6,163元為利息;1,2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泓廷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
月22日止累計471,653元正未給付,其中454,875元為本金;
15,578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泓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05日止累計161,091元正未給付,其中
147,213元為消費款;5,478元為循環利息;8,4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