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61號
TPDV,112,司促,2561,2023032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宏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戀戀大直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道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
三條第一項中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債權人承包債務人工程事宜,詎未獲
付款,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等語。本院於民國
(下同)112年3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足
資釋明「造成債權人身心不適故請求賠償精神損失」之具體
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提出請求委託律師撰寫書狀之費用相
關單據,該裁定於112年3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2
年3月17日(收文日期)僅提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惟仍
未提出足以認定相對人拒付款項之行為造成聲請人病症有直
接因果關係之釋明資料及委託律師撰寫書狀之相關費用單據
。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於法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