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42號
TPDV,112,司促,2142,202303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聖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