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瑄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家瑄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家瑄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 聲請人提出支票影本一紙、客戶應收明細表、銷貨出貨單及 統一發票為證,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之請求權基礎究係支票 債權抑或貨款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2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 人逾期未陳報,惟依聲請人所提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請 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應認聲請人係以支票債權為請求。 然相對人家瑄汽車有限公司並非支票之發票人,聲請人對相 對人家瑄汽車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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