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83號
TPDV,112,勞訴,83,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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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 告 何瑞琛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
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 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萬6003元,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5萬446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等涉 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8154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15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 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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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