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03號
TPDV,112,勞補,103,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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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車寶有限公司、乙○○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核
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前僅就汽車貸款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
請求對方返還一事,與被告車寶有限公司調解,然就本件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車寶有限公司、乙○○連帶賠償汽車貸款新
臺幣(下同)741,203元部分,未曾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
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
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741,2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日內
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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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