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柯騰凱
林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喫四方餐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
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柯騰凱、林文智與相對人約定履行調解款項匯入之金融
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含①存摺封面及②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
摺內頁,內頁需連續不中斷)。
㈡聲請人林文智補簽名之聲請狀。聲請人柯騰凱如欲代理林文智
,請出具雙方簽名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