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21號
TPDV,112,勞執,21,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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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柏亨


相 對 人 宣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賢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僅就民國(下同)111年4月份工資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折算工資爭議事項以新臺幣(下同)32,5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6)期給付,其中第一期至第五期每期各支付5,000元予付勞方,第一期111年10月14日、第二期111年11月15日、第三期111年12月15日、第四期112年1月16日、第五期112年2月15日、另第六期為112年3月15日支付7,500元予勞方,上述金額均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其中第4至6期之新臺幣1萬75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民國111年9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勞 動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0年9月30日給付 聲請人111年4月工資及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共新臺幣(下同) 3萬2500,資方將分6期給付,其中第一期至第五期分別為於 111年10月14日、同年11月15日、同年12月15日、112年1月1 6日、112年2月15日各給付5000元,第六期為112年3月15日 支付7500元,均匯至勞方之原薪資帳戶,然相對人於112年1 月16日即未再依約給付,依照調解筆錄約定,如有一期未付 ,視同全部到期,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聲請准予就剩餘第4至6期金額共1萬7500元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影本及聲請人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 為證、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頁面為佐,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剩餘4至6期金額之義務共計1萬7500元, 據以就此部分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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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