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12年度,4號
TPDV,112,再,4,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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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游仕穎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洪靖崴、賴惠文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
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
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455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原
確定判決中再審原告之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洪靖崴應賠償原
告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二、被告賴惠文校長應於管轄之及
人高中官網與及人吉報電子校刊公開登載,對原告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1900號裁定核定第一項聲
明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二
項聲明為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上開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4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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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