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馮印才
王趙鳯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朱俊雄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顏豐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2年度全字第24號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
12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聲請人「王趙鳳」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趙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准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24號裁定 ,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