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100號
TPDV,112,全,100,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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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巨量移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夢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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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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