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08號
TPDV,111,重訴,508,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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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李韋
郭智為
邱惠暖
陳家瑞
陳璉生
陳睿陽
周威漢
張美真
鄧巧鳳
鄧巧蓮
程天鈞
程天寅
李慧英

邱子芸

王李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第 三 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因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
陳世英律師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
規定,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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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