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訴之聲明請求之違約金請求起迄時點是否正確,並將繕本檢附過院。本件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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