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065號
TPDV,111,訴,4065,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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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65號
原 告 朱恩慈
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煦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王薏瑄律師
被 告 林文鎮
訴訟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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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