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706號
TPDV,111,訴,3706,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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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06號
原 告 白彥倫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和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留哲夫
被 告 山水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作興
訴訟代理人 黃國哲
被 告 仁普世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石根
訴訟代理人 鄭幼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應闡明而認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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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